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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2020-12-10 17:00:04
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幼有所育”的重要内容,是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民生事项。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工作,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做好顶层设计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由我委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2月正式印发。文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建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的目标,并在政策支持、用地保障、资金保障、队伍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二)开展人才培养
托育服务是我委新增的工作职能,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和托育机构对于托育服务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对陌生。对此,我委积极开展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托育机构管理者和专业人员等三类人才培训,提高管理服务和知识技能水平,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服务。
(三)开展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启动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结合疫情防控,指导托育机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有序复托,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研究标准规范
2020年4月,我委启动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托育机构普惠性标准、专业人才标准、监管工作规范、婴幼儿发展测评与评估、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六方面标准规范研究。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婴幼儿照护服务
按照北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各婴幼
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一)加大托育服务供给
一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减免税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二是开展示范试点托育机构能力提升工作,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整个行业服务扩容提质。三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居民就近解决托育服务需求的相关政策。四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将其纳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范围,研究制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具体指标要求。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研究制定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保
育保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标准,研究开发保健保育人员培训教材。二是继续做好三类人才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素质过硬、服务一流的行政管理队伍和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三是建立市级托育机构专业人员实训基地,培养保健保育人才,为托育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撑。
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和完善本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事效率,加强托育机构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二是落实属地责任,综利用多部门联合执法、互联网等手段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管,提高托育机构安全和质量。三是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建立监管标准化工作模式,提高监管工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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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2020-12-10 17:00:04
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幼有所育”的重要内容,是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民生事项。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工作,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做好顶层设计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由我委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2月正式印发。文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建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的目标,并在政策支持、用地保障、资金保障、队伍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二)开展人才培养
托育服务是我委新增的工作职能,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和托育机构对于托育服务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对陌生。对此,我委积极开展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托育机构管理者和专业人员等三类人才培训,提高管理服务和知识技能水平,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服务。
(三)开展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家庭〔2020〕6号),启动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结合疫情防控,指导托育机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有序复托,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研究标准规范
2020年4月,我委启动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托育机构普惠性标准、专业人才标准、监管工作规范、婴幼儿发展测评与评估、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六方面标准规范研究。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婴幼儿照护服务
按照北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各婴幼
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一)加大托育服务供给
一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减免税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二是开展示范试点托育机构能力提升工作,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整个行业服务扩容提质。三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居民就近解决托育服务需求的相关政策。四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将其纳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范围,研究制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具体指标要求。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研究制定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保
育保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标准,研究开发保健保育人员培训教材。二是继续做好三类人才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素质过硬、服务一流的行政管理队伍和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三是建立市级托育机构专业人员实训基地,培养保健保育人才,为托育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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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和完善本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事效率,加强托育机构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二是落实属地责任,综利用多部门联合执法、互联网等手段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管,提高托育机构安全和质量。三是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建立监管标准化工作模式,提高监管工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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