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有关要求,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设立省级以下创建活动的复函》(黔评组函〔2023〕4号)同意,我委拟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特制定此方案。
1、创建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为重点,通过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省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2、创建范围及条件
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或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托班的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创建。
(一)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实际运营满2年。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三)近三年内(如实际运营仅两年按照两年计算)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根据《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评分,需满足必备条件,且分数达到900分(含)以上,每一项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0%。
3、创建时间
2023年开始,每年一次。
4、创建内容
必备条件、机构设置、安全卫生、员工队伍、保育照护、机构管理等6个内容。
5、工作职责和程序
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选、量化评定、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初审—核验—命名及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评申请(每年3月份前)。由托育机构开展自检自评,达到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如下(一式3份):
1.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表(附件1)。
2.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自评报告(附件2)。
3.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附件3,含自评结果)。
(二)县级初审(每年5月份前)。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通过查看台账、实地核验等方式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申报机构开展初审,在申报材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中完成县级初审评分,填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县级初审表》,评估出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于每年5月份前将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及县级初审表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核验收。
(三)市级审核验收(每年7月份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等方式进行,在申报材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中完成市级初审评分,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名单,名单通过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填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市级审核验收表》,于每年7月份前提交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县级初审表、市级审核验收报告、汇总表(附件7)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省级命名及授牌(每年年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对市级上报审核验收通过的机构进行综合审定、公示。将拟命名的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有反映问题的,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在官网公布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名单,并由省卫生健康委授牌“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
(五)开展动态监管。对于获得命名的托育机构进行动态监管,每3年复审1次。由已命名托育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县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创建程序和创建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对复审情况进行审定、公示。获得命名的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情况属实的,给予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托育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
(四)存在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
(五)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
(六)在当地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责任事件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对复审不通过或不参加复审的,取消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6、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是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作为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市(州)卫生健康局加强全程调研指导,确保创建活动规范有序。
(二)坚持示范引领。要根据本创建方案内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标先进,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树立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带动辐射,促进我省托育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原则,加强全过程调研指导,确保创建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省卫生健康委将严肃查处并通报。
附件(详见原文):
1.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表
2.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
3.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
4.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县级初审表
5.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市级审核验收表
6.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市级汇总表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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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有关要求,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设立省级以下创建活动的复函》(黔评组函〔2023〕4号)同意,我委拟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特制定此方案。
1、创建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为重点,通过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省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2、创建范围及条件
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或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托班的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创建。
(一)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实际运营满2年。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三)近三年内(如实际运营仅两年按照两年计算)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根据《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评分,需满足必备条件,且分数达到900分(含)以上,每一项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0%。
3、创建时间
2023年开始,每年一次。
4、创建内容
必备条件、机构设置、安全卫生、员工队伍、保育照护、机构管理等6个内容。
5、工作职责和程序
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选、量化评定、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初审—核验—命名及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评申请(每年3月份前)。由托育机构开展自检自评,达到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如下(一式3份):
1.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表(附件1)。
2.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自评报告(附件2)。
3.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附件3,含自评结果)。
(二)县级初审(每年5月份前)。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通过查看台账、实地核验等方式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申报机构开展初审,在申报材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中完成县级初审评分,填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县级初审表》,评估出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于每年5月份前将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及县级初审表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核验收。
(三)市级审核验收(每年7月份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等方式进行,在申报材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中完成市级初审评分,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名单,名单通过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填写《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市级审核验收表》,于每年7月份前提交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县级初审表、市级审核验收报告、汇总表(附件7)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省级命名及授牌(每年年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对市级上报审核验收通过的机构进行综合审定、公示。将拟命名的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有反映问题的,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在官网公布省级示范托育机构名单,并由省卫生健康委授牌“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
(五)开展动态监管。对于获得命名的托育机构进行动态监管,每3年复审1次。由已命名托育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县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创建程序和创建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对复审情况进行审定、公示。获得命名的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情况属实的,给予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托育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
(四)存在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
(五)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
(六)在当地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责任事件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对复审不通过或不参加复审的,取消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6、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是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作为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市(州)卫生健康局加强全程调研指导,确保创建活动规范有序。
(二)坚持示范引领。要根据本创建方案内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标先进,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树立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带动辐射,促进我省托育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原则,加强全过程调研指导,确保创建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省卫生健康委将严肃查处并通报。
附件(详见原文):
1.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表
2.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
3.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分表
4.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县级初审表
5.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市级审核验收表
6.贵州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市级汇总表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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